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与纠纷,平息事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贯穿于法院整个刑事附带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解决信访案件等各个阶段,是每个法官都经常运用的处理案件的方法,也是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审判领域一直提倡的观点和要求。广泛的运用调解,不但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也是构建与维护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经济关系与人际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成功的调解不但当事人双方满意,社会效果也同样理想,从审判资源的使用角度讲,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拙劣的调解可能越调越僵化。出色的调解干净利落,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反之,则可能造成久拖不决,事倍功半,给之后的判决或进一步工作造成困难,给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法院的工作感觉不满意埋下隐患。因而,掌握一定的调解方法和运用一定的调解技巧尤为重要。
要实现成功调解,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吃透案情、了解案件的来源和背景,准确把握调解方向。
作为一名法官,无论是调解哪类案件,在组织当事人调解之前,首先要认真细致的阅读卷宗,对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第三人的请求、包括申请执行依据的判决文书、当事人的上访理由都要作到了然于胸,这样,才能找准自己所要处理案件的焦点所在,才能找准解决焦点问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通过阅卷还能够充分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是当事人内在的心理状态,一定会通过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外在的表现形式一方面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法官所感知的(这里的接触是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当接触),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才能对症下药,以防止在调解过程中抓不住焦点,脱离问题的实质,导致调解失败。第二,法官要有较敏锐的洞察力,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对各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都要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以便在法官组织调解过程中,准确的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三,作为法官,要时刻以公正的心去体会当事人的心理,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主持公平正义是法官神圣的天职,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官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还要把握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有些当事人的不健康的心理需求、无法律依据的臆想要求、为与对方斗气而提出的过分请求,都是法官在调解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法官要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教育,法官要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使用释明权,当法官发现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时候,法官要通过对当事人发问、提醒、解释等方法,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白的予以澄清,以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各方的诉讼能力均衡。但要很好的掌握分寸,不能让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性怀疑。在目前绝大多数法院调判还没有分开的情形下,涉及今后一旦调解失败,还要由原法官进行判决,容易造成当事人误以为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掌握沟通的艺术是促成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
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语言沟通是最重要的渠道,如何能让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观点和建议是能否促成和解的重要因素。同样的观点或建议,通过不同的法官去表达,效果有可能完全不一样,尤其是在目前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普遍不高的情况之下,如果法官的语言不能说到当事人的心坎里,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效果就不可能理想。法官在表达观点进行法律解释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宜入情入理,忌干调硬别,动辄搬法条。有人称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在调解时要成为法律观点的代言人。尤其是目前法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当事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差距,认识问题理解问题的角度也难以站在一个高度上。如何让法律的观点走进当事人的心里,把当事人的意识统一到法律的意识上来,成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是法官调解能力的体现。在居中的原则下,法官不能怕多说话,有些认识不是三言五语就可以改变的,法官的语言,要有血有肉,既贴近生活又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让人信服,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引导下,当事人接受了法律观点,调解就容易进行了。如果当事人还没有理解法律的观点,如果法官生搬法条,简单的告诉当事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就应该按这个办,这样反倒让当事人感觉法官是在拿法律压他,造成逆反心理,不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当向当事人出示法条成为必要时,应尽量用适当的案例来引带出法律规定,这样既便于当事人理解,又容易让当事人接受。2、宜由浅入深,忌过早定调子。调解是一个当事人双方磨合的过程,法官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耐心。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的思维逻辑要始终保持清晰,要一步步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让你所主持的调解一步步贴近主题。有的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过程,直奔主题,或者直接定调子,划责任。除执行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在没有判决之前,法官不应该提前定调子,划责任。法官的主观认识,也包含个人认识,不能代表法律结论。如果这样做了,则可能造成节外生枝,吃夹生饭。好的调解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3、方法要灵活。要区别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办法,制定不同的调解预案。要通过法官的启发,激活当事人的调解欲望,通过法官的引导使当事人产生合理预期,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情绪不是非常对立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径行调解,对于双方矛盾特别突出,观点明显对抗,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要及时停止,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先放一放,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再组织调解,这个分寸要靠法官来把握。有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为了斗气的案件,要采取策略分别“熄火”,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往往一见面就斗的不可开交,坐在一起不但不能达成共识,反而容易使矛盾升级。这个时候法官应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清事实、道理和法理,待当事人火气平息下来,时机成熟时再组织调解,成功率就比较高。当然,与当事人沟通的方法很多,分寸如何掌握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比如引导当事人如何进行换位思考、怎样用典型的案例来说服和影响当事人、如何用法官的经历和体会去打动当事人等等。
三、对法官自身素质的要求
首先,法官必须热爱自己的事业。调解是一个很辛苦的工作,不象判决那样简单。一份调解书看似很短,但调解书以外的大量的工作投入是无形的。调解一起案件可能很简单,但要调解大量的案件则是很累的差事,要动很多脑筋,要说大量的话、更要十分注意掌握分寸。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会有这种体会,有的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固执己见,明明是很简单的道理也不明白,或是明白了也装糊涂,弄得调解的法官也无可奈何,无从调起。能否沉下来认真去研究调解思路、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实施调解,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的爱岗敬业精神。目前,很多法院都把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绩效的一个标准,这无疑会从制度上推动法院的调解工作,但关键的问题还是来自于法官自身。第二点,要求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法官的职位不高,但在社会的影响力却很高,特别是在法官在本辖区的威信和形象也直接会影响到调解成功率。法官和医生有相似的地方,患者都希望找到一个德高望重的医生为其诊治,当事人也如此,试想,一个在辖区内威信不高,甚至口碑平平的法官,他所讲的观点当事人的信服程度能有几分。所以,作为一名法官,要时时刻刻注重自身的修养,不但是在工作中树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官形象,在生活中也要塑造一个令人信服和尊重的公众形象。第三,法官要勤于学习,要通过涉猎广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以及民俗、民风方面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丰富自己的语言,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很多的当事人来法院诉讼,并非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占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多是由于当事人的心理失衡或情感对立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还要担当起心理医生的职责,让当事人在你的启发下,找到应有的自尊,获得心灵的安慰。充分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效果。第四,良好的职业操守。法官的职业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准则,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还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方法和技巧固然重要,但宗旨更重要,无论法官掌握多么娴熟的调解技巧,如果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危害会更大,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规避法律法规、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协议虽然达成了、案子也结了,可事能了吗?
调解是一项技能,也蕴涵着一定的艺术,有诸多的方法可以运用。曾经看过一本叫《厚黑学》的书,称厚黑的最高境界叫厚的无形,黑的无影。如果给调解的最高境界定义的话,调解的最高境界就是忘却了技术与方法,让技术与方法溶入到每个法官正直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调解的过程之中,成为一个法官职业的本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