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增强诉讼风险意识,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我们编制此《诉讼指南》以便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一、起诉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和电传。
2.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原告签名或盖章。
(三)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作说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举证须知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如下材料:户口、身份证、结婚证、护照、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
(二)按照案件性质分别提供下列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三、案件受理、期间送达
(一)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二)期间。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期间开始时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的届满日即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的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途中的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送达。送达的种类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后,受送达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字,而有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即可视为送达)。
(四)几种送达引发的后果
1.开庭传票的送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是原告,按撤诉处理。如是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2.调解书送达,一经送达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即确定了可以上诉的期限,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内行使上诉权。
4.二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即结束终审程序,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
四、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
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五、庭审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两种)。
(二)庭审过程
1.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准备、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当事人享有权利、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刑事案件简便审除外)。
2.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开庭时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三)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在延长期内仍无法审结,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四)审判监督程序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检察机关抗诉提起的再审。
3.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
六、上诉
(一)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
(二)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上诉状填写一式两份。
七、执行
执行通常分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和结案四个过程。
(一)申请
1.申请执行条件: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填写执行申请书。一式两份,写明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4.交付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5.提供有关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同时交纳申请执行费。
6.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及住所地等情况。
7.委托执行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立案
1.申请人将上述所列材料交本院立案一庭接待室。
2.立案一庭于7日内审查立案后交付执行。
(三)强制执行
1.执行员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3.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由法院的执行人员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四)结案
1.执行完毕。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被强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
2.执行中止。由于特定情况出现而导致执行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3.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称为终结。
(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