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1982年出生,系昌图县八面城镇人。年纪不大的他很有经济头脑,在当地靠收购、贩卖生猪营利,年均贩卖生猪3000余头,小有积蓄。但是,刘某却不安分,越来越感觉赚钱太慢了,于是他打起了猪的主意,最终害人害己。
2011年9月开始,刘某开始雇佣王某等4名工人将收买来的生猪强制灌水、灌糠。在他看来,这样做可以增加猪的重量,卖给屠宰场时可以多赚一笔钱。起初,刘某给每头猪灌水量小,生猪不良反映不大,长途运输后增重不大,营利不多,但刘某也积累了灌水的经验。后来,刘某令工人给每头猪灌水、糠10余斤。有的猪由于不良反应,则不久便死亡,刘某便在当地屠宰、销售。剩余看来仍健康的猪则被刘某贩卖至山东等地。2个月的时间里,刘某共卖出灌水猪220余头,涉案金额220000余元。由于给猪灌水过程十分残忍,猪惨叫不止,引起当地群众注意,举报至动检部门,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生猪被注水24小时后,猪肉含水量严重超出国家关于猪肉含水量的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刘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12年2月,刘某被昌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2年7月,昌图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昌图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公正审理。近日,昌图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刘某表示服从判决,本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采取给生猪灌水、灌糠的方式,企图增加生猪重量牟利,但侦查机关实验证明,这样的生猪肉含水量超出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刘某查证属实的生猪已220余头,涉案金额巨大,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该判处相应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如有证据证明,刘某为生猪注入有毒、有害物质,该猪肉可能引起食源性中毒,或造成其他恶劣情况,刘某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此时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走歪路赚钱,给猪注水,最终害猪害人害自己。”办案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