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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变”市民 法官巧断案
作者:姜云秀   发布时间:2013-06-07 08:53: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姜云秀明察秋毫,公正断案,防止了农户“诈变”市民。

案件原告刘元系通辽市某县某村村民,2月22日,他驾驶的一辆摩托车与被告王彪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事故中,原告刘元受伤,并入院治疗。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元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彪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元起诉至法院后,要求被告王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分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父母子女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1801.1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刘元称自己2009年以来一直在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工作和居住,要求二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按照从事房地产行业赔偿其误工费等,这就意味着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将比按农村人口标准多10万元左右。

当法官询问原告刘元北京工作的单位和住址时,原告刘元回答支支吾吾、前言不搭后语,回答内容与其所举证据不相一致,法官觉得蹊跷,又重复提问了两次,结果三次询问结果严重不一致。这时,原告刘元称自己心脏病要犯了,呼吸困难,拒绝回答问题,法官决定休庭。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审后,法官按原告身份证上的地址调取了他的出生地村委会的证实,村委会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刘元一直在家务农,未曾在外长期务工,主要收入来源仅靠农业,只是他的女儿在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原告提供的该房地产公司员工底薪工资表中,经核实也没有原告本人的名字。北京市朝阳区望花社区委员会暂住人口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与原告在庭审中所举的该社区证明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19楼507室居住,并非原告本人。

原告刘元面对法官提供的以上证据,沉默不语,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提供的从事房地产行业工作、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一年以上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按农村居民标准,被告赔偿原告刘元经济损失共计98189.43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且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能因为一时贪念而虚假陈述,改农户为“市民”,误导法官审判,情节严重者将构成保险诈骗罪。”办案法官姜云秀如是说。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姜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