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这个案件看似平常,但是却叫人惋惜!庭审中只见被告人衣着简朴、语言朴实、双眼含着泪水,诉说着案件经过……
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等建筑工人在昌图县某工地门口与开发商霍某因拖欠报酬一事发生争吵,霍某称“我一分钱也不给”,态度强硬地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并欲驾驶奔驰轿车离开现场,但在启动车子时碰倒堵在车前的工人杜某,导致气急之的被告人吴某用拳头砸车,将该车的风挡玻璃及右侧前后车门玻璃砸坏,致使被砸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事后河北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当日在工地将被告人吴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用劳动报酬49000元折抵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吴某等建筑工人明明是为了维护权利的受害方,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其不正确的方式、冲动的行为却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李法官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认为:被害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在现场处置事件不当有过错在先,而且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对被告人吴某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案件中,被告人本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讨薪,拿着一年在外打工的钱,安安心心回家等着过年,可是他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导致49000元的工钱被折抵赔款,并永远留有案底,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类案件发生的背后故事,农民工应该如何正确讨薪?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官提示,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正常维权的渠道: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二是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各地劳动局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三是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方案相对过程漫长、程序繁杂,并且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前两个方法都走不通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农民工朋友可向当地公益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此类机构会为社会底层的百姓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