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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修“五美”
作者:邸刚  发布时间:2013-08-01 10:07:13 打印 字号: | |
  法官者,法之执行人也。法所具有公平性同样要求执行之人具备公平之心。然对法官而言,将文字形式存在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匡扶正义的具体行动,并非仅凭一颗公平之心就能实现,仍需在实践中勤于修行,乐于积累,也需在公平之心的引导下,修成平和、理性、廉洁、善学、勤勉之美德。

法官当修平和之美。古语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为玉者,胜在平和静美。身处是非判断中的法官,整日需以他人生活的非常态作为自己工作的常态,整日需面对无数为权利抑或为利益而对簿公堂的当事人。在原、被告有意或无意营造的焦躁氛围中,法官亦当如玉,修成平和之美并长期守之。这样,不仅能于无形中平息当事人的愤怒,更有助于在纷乱中明晰是非。法官修成平和之美,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时,方能身处其中感受世态炎凉,在法理与亲情的适当融合中,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亦能超然其外,冷静思考,以一双慧眼察觉“表演”背后的事实与真相。

法官当修理性之美。法庭方寸之间,人间百态上演,其中不乏彰显人性之美的温暖片段,亦不乏丑恶与无奈交织的凄凉家事。作为普通的旁观者,很容易基于陈述而对其中一方产生同情,从而做出感性的判断。然对法官而言,虽悲悯之心应存,但在法槌举起的刹那,更应以理性去维护法之公正圣洁,而不应失之于感性,让头脑被情绪左右。修成理性之美,方能避开感情化的判断,客观的适用法律,方能于各种嘈杂的声音中,对案件做出冷静的分析、准确的界定。

官当修廉洁之美。廉洁,它是指不贪污腐化、不奢侈浪费、不以权谋私、不贪桩枉法。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廉洁之美德即为君子所惜、为百姓所重。法官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依纪依法工作,既是每名法官的基本准则,无疑也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法官者,于居中之位,需审视因矛盾而来的原、被告双方;为当事人者,于对立之位,总希望法律的天平向自己倾斜。于是,部分心怀鬼胎者抑或司法怀疑论者,将法官作为了拉拢的对象,金钱、美色轮番登场。而为法官者,若在敲门之夜无愧于心,若使裁判文书无愧于法,必当修成廉洁之美。如是,方能在手握权力的魔杖之时,谨慎行使;方能在面对各种诱惑之时,勇于拒绝。古人语,“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今人言,“廉洁是一种力量”。一腔正义、两袖清风的法官必将从内心深处散发出人性之美,恰如瓷中青花、花中净莲,给人以淡然之美,亲近之魅。

法官当修善学之美。万物运行皆有其法,纠纷之解亦有其道,得其道,方能使累年积怨者之间涣然冰释,或使阴谋诡计者遭受惩罚。然此目的的实现,除依赖于公正之心外,尚需法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广博的知识积累。三百六十行,行行皆有可能产生纠纷,且每一行的纠纷都会带着其职业特色,如果法官成为了门外汉,如何能化解纠纷,维护法治尊严。故而,法官还当修成善学之美,乐于伏案,精于钻研,让知识的储备紧跟时代的步伐,让庄严的庭审更具专业的目光。这样,方能准确而恰当的处理种类各异的纠纷。

法官当修勤勉之美。勤勉与懈怠相对。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奋斗之路,劳逸结合。偶尔放松一下,对身心都是愉悦;但无休止地懈怠,对懒惰却是放纵。因为懈怠,原本耳熟能详的法律条文变得生疏。因为懈怠,起草裁判文书时,铱金钢笔握在手中竟然格外沉重,铺开稿纸,腹中似有满腔话语却难以涌上心头,脑中似有万语千言却不知从何说起。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光阴在不知不觉中流逝,懈怠却在悄无声息中疯长。想要为实现法治社会努力奋斗,找一个理由就已足够。不想兑现那曾经的诺言,找一千个理由回复也很轻松。

法者,国之重器。法官者,重器之守护人,在守护的过程中,若使法之大美真正的展现于民众面前,则法官当修成理性、平和、廉洁、善学、勤勉之美,并彰显于自己的一言一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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