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牵涉到广大被征收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我院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着力点,将协调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努力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昌图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对老城镇某区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刘某的房屋在此征收区域内。2013年2月6日,昌图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刘某合法送达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刘某一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履行腾空义务。经催告,刘某仍拒绝腾空。2013年9月25日,昌图县政府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交了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等书证材料,并就与刘某一家具体协商的经过进行了说明。刘某称昌图县政府对其作出的房屋补偿过低,所以拒绝腾空房屋。
听证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经过李倩法官的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刘某自动履行了搬迁义务,本案以不准予强制执行结案,化解了双方激化、冲突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