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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记载解决大问题
作者:刘潇潇  发布时间:2013-11-13 15:34:45 打印 字号: | |
  在判决书的左下角标记着一行小字“此判决2005年4月10   日生效”,看似不起眼,却解决了案件处理中的一个大问题。

今天我庭来了一个当事人,拿着一份2004年的离婚判决书要求开一份生效证明。该离婚案件是我庭一位已退休的审判员,陈哲法官处理的,案件2004年12月宣判,而时隔9年,当事人来开生效证明;对于这种时间比较久的案件,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一栏的填写绝对不可以有半点疏忽,所以按照程序,处于基层法庭的我们需要到法院的档案室调出当年的卷宗,查找到生效日期,与此同时,当事人只能回去等待查询结果,之后再一次来到法庭才能拿到生效证明,这对当事人来说也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然而,我们的陈哲法官,却能很细心的在判决书的页脚处标记上“此判决书于2005年4月10日生效”,这不但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也给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这一行简短的小字,正体现出一位人民法官法律之上,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这种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多多积累审判经验,从而真正的做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