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途中被折断的树枝砸伤
2013年5月31日16时30分许,昌图县东嘎镇秦家村人秦某驾驶摩托车沿新梨公路从宝力镇回家途中,行驶至昌图县宝力镇小城子村村部附近时,公路南侧树木突然折断,将秦某砸伤。秦某在路人的帮助下到昌图县第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行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4天,花掉医疗费用13846.53元。出院时医生嘱咐秦某应在术后半年左右骨伤愈合后取出内植物,再次手术取植物总费用尚需5000余元。算上护理费、误工费的各项损失,老秦伤后经济损失达20000余元。秦某出院后路过自己受伤的地方想看个究竟,抱怨自己怎么这么倒霉,竟然在一条自己经常走的回家路上被折断的树枝砸了。到了受伤地方,他发现了异常,原来这些杨树,看似高大茂盛,却得了病。砸中他的树就是得有十余年树龄的生虫病树。问了旁边的群众,老秦得知,这些树原来属于公路管理处的,现在已经卖给了马某个人所有。
自觉委屈维权困难
老秦的儿子在读大学,他告诉老秦,像这样的情况可以找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主张赔偿,这提醒了老秦。经过详细了解,老秦才知道,2001年春,新梨公路两侧需栽植护路树,而当时土地所有人昌图县宝力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并无资金,于是便于当年4月15日与马某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将宝力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所辖路段新梨公路两侧护路树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转让给马某,同时约定,按县级公路段有关政策,林木收入15%归昌图县公路管理处,85%归马某,村委会不负责管理。马某便在公路两侧栽植双行护路树,因尚未采伐,马某并并向县公路管理处缴纳收入。现在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找到了,老秦便找对方赔偿,可是两方都不同意赔偿。公路管理处主张自己没有收取管理费,不应赔偿。而马某也觉得树枝折断是风刮的,与自己无关。两个责任人都不同意赔偿,老秦无奈之下,只好将马某和昌图县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法院调解终获赔偿
本案由昌图县法院宝力法庭受理后,承办案件的张轶军副庭长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发现双方对原告受伤害事实并无异议,被告只是都觉得这只是一个意外,不情愿赔偿。职业的敏感性告诉张庭长,这案件有调解解决的可能。于是,在原定的开庭当天,张庭并没有立即开庭,而是在摆事实的基础上,做起了调解工作。张庭长向双方解释了法律的规定,马某和公路管理部门作为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证据证明发现树木患病有折断的威胁时采取了有效的应当措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老秦主张的各项损失中也有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在听了张庭长的解释之后,双方的态度都有些松动。一番劝解之后,张庭长的工作没有白做,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昌图县公路管理处和马某共计赔偿秦某伤后经济损失(含二次手术费用)19000元。案件顺利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马某作为林木所有者、县公路管理处作为林木管理者对秦某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两者可以依据两者之间的合同划分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