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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任职审判员的规定
作者:尹丽  发布时间:2014-01-14 09:39:03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规范法官的管理,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结合我院实际,经党组研究决定,对任职审判员提出了十一条规定,内容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3、身体健康;4、任助理审判员满二年;5、具有独立办案能力;6、经庭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具有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7、案件质量较高,无超审限案件,无错案,无上访案件(无理访除外);8、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格式规范,无漏字、错字、别字,法律文书上网率达标;9、组织纪律性较强,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服从领导,听从安排;10、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无违反审判纪律的现象,社会形象好;11、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不受任助理审判员满二年等条件的限制。

通过这十一条规定,院党组期盼每位法官都能够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较强的业务水平,心中要时刻谨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将人民的利益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来认真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做好每一项工作,用法律来定纷止争,平息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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