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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2014年)
  发布时间:2014-11-06 08:16:12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昌图县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执行生效裁判。

(三)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四)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六)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七)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八)领导本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九)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昌图县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法院机关及七个基层法庭,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昌图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收支总预算1539万元。

  二、关于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2.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7.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7、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8、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责任编辑:昌图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