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金家法庭庭长黄升平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迅速并成功地解决了远在外地的原告孙某与被告间的矛盾纠纷。
2014年11月6日,一个穿着普通、操着一口丹东口音的人,出现在金家法庭黄庭长办公室门前,此人叫孙某,他向黄庭长哭诉:“我要立案、我要告张某某,他欠我工程款12780元已经一年多了,我多次向他催要,他看到是我的电话就挂断,后我又经过多方打探,最终通过公安机关,终于找他在这里,他就在金家镇,黄庭长,你要帮帮我啊、你要帮帮我啊……”孙某不断重复着这句话。黄庭长经耐心的询问得知,原来2013年孙某在盘锦承包了张某某发包的外墙保温工程,当2013年7月4日工程完工结算时,张某某以自己现在没有钱为由,给孙某出具了一张12780元的欠据,约定7日内偿还。后孙某多次电话向张某某催要未果,通过公安机关查找到张某某居住在金家镇,这才找到金家法庭要求起诉张某某。
后经过法庭审理,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被告张某某表示,因原告孙某施工后质量不合格,被告多次返工,已经支付了超过欠款数额的工资款,所以不同意返还。庭审后,黄庭长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民众,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要考虑到这样几个法律关系:拖欠工资款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