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图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逃逸为由拒绝理赔,经查明事实,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释明保险条款和免责事由,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014年7月6日,朱某雇佣的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行人何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朱某,司机刘某与朱某系雇佣关系。2014年2月,朱某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为其重型货车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然而,车主朱某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司机逃逸,应免除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故向朱某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在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情况下,车主朱某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害方将车主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朱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损失30余万元。作为被告,朱某答辩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列举的免责条款并未向投保人释明,并向法庭提供了投保单,该投保单上并没有朱某的签名,而是由保险销售人员代为书写。保险公司则坚称应当免责。
本案经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没有向投保人释明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内容及含义,且投保单上也没有投保人签名,故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最后,昌图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保险金共计28万余元。
生活中,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问题。销售人员只顾扩展客户,并没有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释明,而只是告知投保人投保了“全险”,投保人则认为只要购买了“全险”,则无论发生什么事故均应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单位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没有将保险条款向投保人释明,甚至投保单的签名都是工作人员代签,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本案的承办法官王凤山表示,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在拒赔时甚至忘记“信用”二字。从短期来看,拒赔能给公司节约一大笔开支,但从长期来看,不讲道理的拒赔损害的却不只是一个客户的心,而是自己赖之生存的“信用”,这才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