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三庭庭长杨建群收到了当事人邱某某送来的锦旗,称赞杨建群法官“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
邱某某系杨建群法官承办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原告,邱某某称,她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邱某某依约履行了合同,及时交付了房屋价款,被告当在2013年11月25日前向邱某某交付房屋,但被告却没有依约交付房屋,经邱某某多次找到被告催促交房,被告才于2014年10月12日通知原告入住,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向邱某某支付违约金3.74万元。
被告辩称,邱某某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期间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为房屋使用损失,即同地段类型房屋同期的租金,要求按照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减少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依法适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的标准支付原告邱某某违约金1.23万元,驳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诉求,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邱某某虽然没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赔偿,但是杨建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正司法,不偏不倚,审理结束后,判决书说理详尽,释法明晰,让她深切感受到了杨建群法官维护正义、为民司法的高尚情怀,特此送来锦旗,以示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