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男子张某当着众亲属面与其父亲断绝了父子关系,从此便以此为由拒绝对父亲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大爷将张某诉至法院。
现年73岁的张大爷(已丧偶)系四合城镇某村村民,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由于从小张大爷对女儿疼爱有加,结婚时张大爷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女儿买了一辆车。大哥张某觉得父亲偏袒妹妹,心存愤恨,三番五次和张大爷闹,甚至叫来邻里乡亲,当着所有人的面与其父亲断绝父子关系。张大爷为此也苦恼不已。
在接下来的3年内双方无任何往来。只有女儿每年定期支付赡养费。张大爷也是欲哭无泪。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元。而张某则声称自己已经和其父断绝父子关系,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张某败诉,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的解除的,只能因为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该案中,张某拒不履行对其父亲的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