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老张,老王均已年过八旬,有七名子女,除大儿子张某,其余六名子女均按月给付赡养费用。万般无奈之下,老张老王与七名子女对簿公堂。
庭审中,张某辩称:“支付赡养费?我已经60周岁了,我没钱,也不会给。我这么大岁数了,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再说我也一直照顾我的父母。”
法院判决张某和其他六名子女一样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300元。受赡养的权利,扶幼养老应是做人的本性和起码的道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为子女操劳终身,为家庭做出贡献。在它们年老体弱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得到社会和子孙们的尊敬、关怀,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中国的国情是80%的农村人口,缺少社会保障,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由此可见,张某以年满60周岁为由拒付赡养费用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