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昌图县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执行生效裁判。
(三)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四)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七)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八)负责本院的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法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昌图县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525.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23.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28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774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525.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421.9万元;
2.项目支出1104万元。
在支出预算3525.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331.3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2222.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
(1)计算口径不同,2018年将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年初预算,2017年未将该项资金列入年初预算。
(2)受人员工资正常增长以及因司法体制改革而调整法官及司法辅助、行政人员工资结构双重因素影响,人员经费增长较多。
(3)2018年非税收入返还比例由2017年的67%提高到90%,同时将诉讼费退费列入年初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1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31.3万元,其中货物241.3万元,服务9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78.3万元,比2017年增加133.3万元,增长29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8.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2万元,比2017年增加42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36.3万元,比2017年增加91.3万元,增长202.9%),比2017年增加133.3万元,增长296%。主要原因:
(1)预算口径不同,2018年将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而2017年未将此项资金列入。
(2)因工作需要,2018年需购置三台执法执勤车辆。
2018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7年 | 2018年 |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45 | 178.3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42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45 | 136.3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3台,金额42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110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 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