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家住四面城镇的杨某,因为邻居吕某借钱从中做了担保人,而被债权人刘某诉至法院。
杨某与吕某两家是邻居,平时关系很好,2017年3月,吕某因做点小买卖向朋友刘某借款5万元,为了取得刘某的信任,杨某自愿做了担保人,并承诺“吕某的人品我相信,我保证他会按期还款的”,同时在借据上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吕某却未按期还款。于是刘某将吕某、杨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有借条为证。被告吕某辩称“借条是我和杨某所签,如今我买卖不景气,已无力偿还,杨某条件好,找杨某要钱吧”。被告杨某辩称“钱是吕某借的,吕某花的,我只是担保人,借条与我无关,我没花到一分钱,更不会承担该笔借款”。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吕某杨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该案中,杨某虽不是借款人,但他以自己的信用作保,实际上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之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法官提示大家:担保不仅仅是签个名字那样简单,当公民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请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为对方提供担保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以免出现“昔日替人担保,明日替人还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