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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伤人应赔偿
作者:王厦  发布时间:2018-05-24 09:02:59 打印 字号: | |
  2018年年初至今,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10余件。打架案件在基层法庭偏多,总结起来,多因遇事不冷静,导致言语冲突而失去理智,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大打出手。

  家住太平镇的杜某与邻居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谁也不肯让步,后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赵某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将杜某的头部砸伤。杜某的家属得知当即报警,经诊断为头部外伤,住院治疗15天。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无奈之下,杜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5000元。

  庭审中,被告赵某振振有词“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也是一时冲动捡起了石头砸他,他要是不与我吵架不与我厮打,也不可能受伤,他是自作自受。我没有责任,也不会赔偿的,况且杜某也将我的胳膊抓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打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打输的一方住院看病,打赢的一方依法赔偿。所以,法院提醒大家: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不要打架,否则只能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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