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昌图县委政法委员会文件
昌委法发[2018]10号
关于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
协执部门工作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
昌图县执行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国家发改委等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的总体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促进信用昌图建设,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成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察委、宣传部、人大法工委、政协法制委、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电视台、国资局等二十家单位。现就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做如下规定: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昌图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行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惩戒对象为法人、其他组织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
二、惩戒内容
1、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3、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6、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7、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8、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9、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1、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12、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3、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14、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5、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
16、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17、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三、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由昌图法院定期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协助执行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本部门工作系统,并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措施。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中共昌图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