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权威,昌图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近日,昌图法院受理了由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公诉案件。
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赵某某偿还付岳某欠款人民币4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艳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5年4月,昌图县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查封被告人赵某某名下夏利牌轿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将该车开往沈阳藏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依法执行。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中被抓获。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户卡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裁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其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定性及事实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将查封的被告人赵某某名下夏利牌轿车交到法院,经与申请执行人付岳某商议,以2万元的价格折抵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付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已被依法查封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将被扣押车辆主动交到法院,有悔罪表现,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