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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2-20 11:11:56 打印 字号: | |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昌图县人民法院预算决算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等。


(五)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六)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八条 本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应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昌图县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执行生效裁判。


(三)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四)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六)协调、管理、监督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七)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八)负责本院的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负责其他应由法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昌图县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847.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519.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28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9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847.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392.9万元


2.项目支出1455万元。


在支出预算3847.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476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32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


(1)2019年非税收入返还比例由90%提高到100%。


(2)增加项目支出用于法院信息化建设。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2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76万元,其中货物387万元,服务89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36万元,比2018年减少42.3万元,下降23.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11万元,比2018年增加11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增加1人次出访学习审判相关业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0万元,比2018年减少2万元,下降4.8%;公务用车运行费85万元,比2018年减少51.3万元,下降37.6%),比2018年减少53.3万元,下降29.9%。主要原因是按照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




























































2019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178.3



136



1.因公出国(境)费


 

11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78.3



12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42



40



       公务用车运行费



136.3



8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3台,金额4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145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 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责任编辑:昌图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