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昌图县人民法院预算决算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的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六)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八条 本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应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三)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再审案件。
(四)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七)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八)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为昌图县人民法院机关,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529.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259.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59.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81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529.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35.1万元;
2.项目支出1694万元。
在支出预算3529.1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9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减少318.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人员经费预算口径与上年有所不同,二是压减一般性经费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5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9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89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98万元,比2019年减少38万元,下降27.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1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本年未安排出国任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9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40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98万元,比2019年增加13万元,增长13.3%),比2019年减少27万元,下降21.6%。主要原因是:一是本年无购车计划,二是现有车辆车况逐渐老化,运行维护费用增加,三是考虑上年资金结转使用情况。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9年 | 2020年 | ||
合计 | 136 | 98 | |
1.因公出国(境)费 | 11 | 0 |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25 | 98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40 | 0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85 | 98 |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事业发展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 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0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附省财政厅辽财指预〔2020〕1号文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