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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中国互联网法院改革的启示与展望
作者:刘 峥 邓 宇  发布时间:2020-04-10 14:35:09 打印 字号: | |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8月开始,我国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互联网+司法”审判机制,成效初显。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互联网案件257780件,审结122525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3.23%,全流程在线审结103866件,裁判文书电子送达150725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从世界范围来看,互联网司法属于新兴事物,域外媒体、法官、专家对我国互联网司法应用十分关注,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域外媒体:互联网法院是中国法院新技术的孵化器

《美国律师协会期刊》2019年年底刊文指出,互联网法院是中国法院新技术的孵化器,其在新技术上的探索将逐步推广到全国法院。随着中国法院面临越来越多的案件量,中国司法系统正在寻求利用技术来建立更高效的流程,而互联网法庭就是一名“探险家”,不仅探索新技术的应用,也探索诉讼程序对技术的适应,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系统更加公开、公正、专业。《美国之音》2019年12月11日在其“英语学习”栏目发表一篇文章《机器人司法:中国“互联网法院”的兴起》,对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工作形式、成效作了宣传报道。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中国互联网法院时,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案件场景。该文章介绍说,为应对中国移动支付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带来的案件量,中国专门设立了互联网法院。《金融时报》报道了中国发展法律科技、建立在线直播庭审、在线立案与提交证据、在线诉讼与调解等现代化司法系统。报道提到,其中,中国法院在线直播了240万场庭审,而智能审判系统已可辅助法官对案件进行分类、分析并起草判决书。

《日本时报》2019年年底发文介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鼓励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技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情况。文章专门介绍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无需亲自到现场即可完成在线立案、证据交换和庭审。该文章援引了周强院长的讲话,“中国90%以上的法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在线管理”。该文章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举措与习近平主席有关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吻合。

澳大利亚《外交官》网站于2019年1月刊文指出中国法院转向人工智能,与中国法院正在推动的“类案同判”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并在取消了案件审批制的同时寻求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尝试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实现类案同判,即“类案件强制检索与报告机制”。这意味着,中国法院正在以人工智能技术来实现司法责任制。

以上各国媒体对我国互联网法院和智慧法院建设等的宣传报道,使世界初步了解了中国互联网司法的情况,也可从全球视野看到,我国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创新成效和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取得的明显进展。

域外专家:中国法院在应用互联网技术方面遥遥领先

近年来,域外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和论坛交流,认为中国互联网法院探索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

德国法兰克福州法院院长威廉·沃尔夫博士于2017年和2019年先后参观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法院在互联网审判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由衷赞叹。2017年,他到最高人民法院交流时表示,“中国的智慧法院建设走在了德国前面。”2019年参观安徽法院后,令他印象最深刻的是安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用。经前后两次对比之后,威廉·沃尔夫院长认为,中国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走在了世界前列,他对我国法院电子化平台建设和多元调解理念深表赞同,认为线上线下调解、诉调对接的做法能更加高效便捷的处理纠纷。同时对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速度、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由衷赞叹,对电子卷宗生成、快速处理纠纷等做法进行了深入交流。

美国马萨诸塞大学安姆斯特分校(UMass-Amherst)国家技术与争议解决中心顾问委员会主席科林·鲁尔(Colin Rule),是斯坦福大学法学院Gould冲突解决中心研究员,曾创立美国ODR服务提供商Modria,是将在线纠纷解决(ODR)整合到法院和法律服务组织中的先行者。自1999年以来一直领导开发和推广ODR,通过与美国国家技术与争端解决中心(ODR info)和国际在线争端解决委员会(icodr.org)的合作,推动法院提高ODR理论和实践水平。近日,科林·鲁尔获得美国桑德创新奖(Sander Innovation Award)。2019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召开的第19届世界在线调解论坛上,播放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浙江在线调解平台的宣传片,引起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科林·鲁尔对中国互联网法院取得的新进展表示赞许,他说“中国在把技术引入法庭方面遥遥领先,世界其他国家也在迎头赶上。”

英国法律科技专家理查德·萨斯坎德(Richard Susskind),自1998年起担任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的信息科技顾问(IT Adviser),计算机与法律协会主席(Society For Computers And Law)、民事司法理事会在线纠纷解决咨询小组主席,牛津互联网研究所(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 咨询委员会主席、客座教授,伦敦大学、伦敦沙姆学院和格拉斯哥特拉斯克莱德大学教授。理查德·萨斯坎德于2019年出版了《在线法院和未来司法》(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书中提到他2017年8月参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感受:一是看到信息技术在法院应用范围和程度让他感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可以说是当时我在中国看到的技术领先的法院。接待区的导诉机器人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回答超过4万个法律问题,帮助分析法律问题,还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文件电子存档设施,建设专用的在线审判庭、在庭审中应用智能语音识别转换系统,实现了庭审电子化同步记录,减少了书记员的工作量。”二是这是“中国第一个互联网法院的前身”“该法院解决了互联网相关纠纷,例如网上贷款、电子商务(合同和产品责任问题)、域名纠纷和在线版权问题。”三是“中国有8亿网民,大量的相关纠纷需要新的解决方法。”“2018年,在北京和广州又先后设立了两个互联网法院”。四是对互联网法院的主要业务做了介绍:“互联网法院大部分业务是在网上发布文件、提交证据(使用区块链认证证据)、庭审和作出判决。在审判中,涉及在线质证、在线审判等。此外,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为70多个外部调解组织提供纠纷诉前调解服务。”五是提到法院大数据应用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搭建了一个平台,收集了大量与法院有关的数据,同时运用大数据有助于了解审判动态、提升审判质效、支持司法改革。”六是预测未来信息技术应用和发展。“当超过40亿人在线时,人们通过与数字时代之前的完全不同的方式来交流和寻找信息。能够以一种在模拟世界中不可能的方式进行社交、分享、协作、建立社区、众包、竞争和贸易。到2030年,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法院、法庭,可能已经被我们称之为‘尚未发明的技术’改变了。”

启示展望:全面提升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水平

应将互联网法院作为促进形成“人类共同命运共同体”的“桥头堡”,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司法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达成共同推进互联网司法的共识,从而积极参与并引领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应用水平,促进形成信息技术司法应用的信息互通、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共同语境和互动氛围,全面提升互联网治理水平。

第一,顺应发展趋势,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高互联网治理的法治水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一体两翼”总体战略布局,进一步推动将智慧法院互联网司法发展,全面推进智能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为案件审理、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将精准高效地挖掘、分析、利用涉互联网案件数据背后的价值,作为未来“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法院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相关系统分析出大数据之间的关联信息,进而预测未知的变化趋势,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和蔓延,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第二,着眼迭代升级,加强改革统筹规划和系统集成,引领互联网法院的实践创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法院积极推进在线诉讼等非接触“云审判”,全国各地法院大力推进互联网审判。天津、上海、湖北、江苏、四川、福建、贵州等法院,积极组建了互联网审判庭、合议庭或审判团队,科学设置组织机构、集中优质审判资源、合理确定受案范围,不断构建互联网审判专业化体系,丰富互联网司法的实践样本。同时,互联网司法与传统的各个法院和法律部门之间深度融合,正在塑造新兴的互联网司法生态体系。因此,改革中应针对涉互联网案件量多、跨区域等特点,从互联网法院合理布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统筹规划,一体推进,促进互联网技术与法院改革融合发展,推动司法治理从网络化向智慧化迭代升级,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研究规划适当增设互联网法院,并认真研究互联网跨区划管辖问题,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院组织体系。

第三,突出职能特点,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出发,完善互联网诉讼的规则体系。在继承智慧法院的技术创新基础上,更加重视各类法院与互联网相关的司法机制建设和裁判规则发展,按照互联网法院未来“全程在线”的审理原则,我们可以预见,对案件管辖、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的规则制定和规范管理都将提出更高要求。从人民群众的现实社会需求出发,结合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试点改革,积极探索解决在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案由体系、在线诉讼规制、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工作,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和规则体系。

第四,切实挖潜增效,从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层面,推动互联网资源的兼容共享。进一步完善智慧法院系列技术标准,促进全国法院内部系统兼容、信息畅通、数据共享、协同发展,推动法院系统与公安、检察、司法、金融等系统数据信息传输的畅通,破解“信息孤岛”“信息壁垒”问题,通过数据共享和分析,发挥预测预警和源头治理功能。

第五,立足人才培养,从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角度出发,加强互联网司法的宣传交流。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大尝试,是我国为全人类打造的网络治理“中国方案”。通过面向全球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召开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充分展示中国法院互联网司法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通过参加考察、项目合作、举办论坛、课题研究等方式,加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等资料收集成果研究和宣传交流,深化互联网司法应用研究,扩大国际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精通法律、技术、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进而提高互联网司法应用的开放化水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0-04/10/content_167008.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