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理旧账”无疑应成为常识和常态,这样方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青岛市加大力度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各项工作。一年间,全市偿还民营中小企业欠款超过30亿元。在这期间,青岛市鼓励“民告官”,并要求官员自觉出庭应诉。其中,一家4个月厘清10年旧账的企业获超4000万元补偿。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王清宪多次对党政群机关履约清理工作提出要求,指出,“新官不理旧账”是法盲的表现,是违法的行径。
曾几何时,“新官不理旧账”成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成了一些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企业难以忘记的痛点。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及时纠偏了这一错误的理念,向“新官不理旧账”说不。长远来看,“新官理旧账”无疑应成为常识和常态,这样方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可以说,对“旧账”的态度,既考验“新官”的责任担当,也考验其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是“政德”问题,也是“合法性”问题。甚至可以说,“新官不理旧账”既失信又违法,是没有政德的表现。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因而,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各方均应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尤其是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除,即便因为公共利益原因撤销废除,也应补偿相对人。
此外,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新官不理旧账”也是严重失信和违约行为。要知道,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依然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约束。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而企业等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并非是与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的私人合同。签订协议时,政府部门负责人代表的是政府部门,协议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政府部门承担。那么,即便签订协议时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变更了,也不影响政府部门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正所谓,政府部门是责任主体,官员只是代表,代表换了,责任主体并没有换,必须履行好责任。
其实,“新官理旧账”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常识。譬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是董事会更换了,是否就可以不理旧账?如果谁这样做,必然会沦为反常识和反底线的笑谈。那么,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表率,政府部门有什么理由“不理旧账”,随意撕毁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呢?
进而言之,“新官理旧账”,既应成为常识,更应成为常态。这是树立政府公信,约束公权力,维护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必然举措。对此,势必强化审计监督、政纪监督和司法监督,严肃追责漠视契约精神,“不理旧账”的“新官”。进而让“新官理旧账”成为人所皆知的常识和不可逾越的底线,让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能够大胆投资,放心经营,不必担心被“赖账”、被“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