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僵尸企业”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化解“执行不能”则是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近年来,我院通过强化涉企执破衔接工作机制,确保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据统计,2018年以来,我院共启动36家“僵尸企业”的执转破程序,一揽子化解涉企“执行不能”案件1100余件。主要做法有:
一是完善操作规则,确保执行案件“移得出、接得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早在2016年,我院就出台了操作规则,明确执转破启动流程及处置规则。2018年6月,在总结近年来执转破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又对操作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执转破案件适用范围、执转破过程中的义务告知、权利释明、材料移送规范,统一规范文书、笔录模板,明确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各自的职责,强调更多的协作互动,通过机制、制度保证执转破无缝衔接。
二是用好专项基金,确保管理人“愿意干、干得好”。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调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我院制定《破产管理人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政府财政拨付100万援助资金作为基础基金,尔后由市财政拨款和市法院按比例从有产可破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约定提取的资金组成的专项基金,用于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支付。对于执转破案件,管理人仅有少量报酬的,发挥管理人的积极性,指导管理人依法追回债务人财产;协调抵押权人就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支付管理人与其劳动付出相合理的报酬。确实无报酬的,从基金中提取,妥善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
三是落实节点任务,确保内部流程“顺起来、转下去”。为避免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壁垒,我院制定执转破任务分解落实清单,将执转破工作分为“执行审查、破产审查、立案、受理、审结”五个环节,每个环节确定责任人,并制定了各个环节的目标及分解落实的时间节点。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紧密协作,区分各类执行不能企业法人、无产可破企业法人状况,对符合执转破程序案件,由执行法官将申请书、调查笔录、移送意见对接函、破产审查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移交破产审判团队审核,通过简化移交手续等方式实现案件数据的快速共享,畅通执转破内部流程,提高执破结合转换效率。此外,我院还充分发挥执行部门掌握企业资产状况、了解涉案企业信息的优势,转化运用执行程序中已确认债权、已处置资产等成果,归并可利用程序,畅通破产案件审理内部运转流程。
四是整合团队资源,确保案件审理“办得快、办得好”。无论什么工作,必须要精兵强将去执行、去落实。我院着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成立专门破产审判庭,采用“2名审判业务庭法官+1名执行局法官”合议模式作为执转破审判基本模式,切实保障破产审判合议庭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有效监督。比如,在“恒曼光电”执破结合案中,我院还首次尝试吸纳熟悉企业运营管理、善于沟通协调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有效充实审判力量,确保案件审理的效率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