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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茶非彼茶,网红奶茶侵权疑云
作者:本报记者 曾 妍 本报通讯员 常 研 许振兴  发布时间:2020-04-22 09:55:54 打印 字号: | |

4月8日,“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诉“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商标侵权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字之差:商标使用渐生龃龉

    洛旗公司称,其2018年8月经受让取得注册商标      、茶颜 。旗下的“茶颜观色”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馆服务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声名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而长沙的“茶颜悦色”店铺在其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     、茶颜在形、音、义上非常相似的茶颜悦色、茶颜悦色字样,构成商标侵权。2019年10月,洛旗公司将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元并道歉。

    茶悦公司则称,经其自2013年以来坚持不懈地推广发展,“茶颜悦色”早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且其与“茶颜观色”在形、音、义上具有明显差异,商标使用范围亦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此混淆。此外,“茶颜观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几经转让后,2018年8月被洛旗公司获得。洛旗公司明知“茶颜悦色”品牌闻名,仍受让取得“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掀起商标侵权之讼,有攀附“茶颜悦色”的意图,存在明显恶意。

    抽丝剥茧:深入细致查明事实

    原被告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面对复杂的案情,承办法官郭曙与合议庭成员仔细查阅案卷资料,冷静分析,理性分辨,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经过两次开庭,逐渐查明了案件事实。

    、茶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等,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内。2019年5月,洛旗公司在长沙开设了一家“茶颜观色”奶茶店。除在店门头使用      以外,其在店内装潢、饮品单、杯子、包装袋等物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均为茶颜悦色和     。

    以“茶颜观色”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在2013年长沙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开业前,检索不到该商标使用信息。另,“茶颜观色”在外卖平台上开放了网络售卖业务。不少消费者购买以后,在平台留言,称误以为是“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文字”及“茶颜悦色图形”美术作品系吕某于2013年创作,登记日期为2017年5月。2013年12月,吕某在长沙开设了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并在茶饮料包装、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使用了“茶颜悦色”标识。

    后来,吕某授权茶悦公司使用其美术作品。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茶悦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茶颜悦色、茶颜悦色 、   、    等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30类,以茶、糕点、咖啡、茶饮料为主,有效期为十年。

    “茶颜悦色”实体门店至今已扩张至近两百家。

    当庭宣判:释法明理明辨是非

    合议庭总结双方有以下争议焦点,一是注册商标“茶颜悦色”使用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同为注册商标的“茶颜观色”的商标使用权;二是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取得及使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焦点一,“茶颜悦色”门店虽设有座椅等,并在门头、店内装饰、员工服饰等处使用“茶颜悦色”商标标识,但其目的是为到店排队购买茶饮料的消费者提供便利,标识茶饮料的来源,门店工作人员既不对消费者提供直接服务,亦不提供加料续杯等茶馆性质服务,与“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同。

    从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来看,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与       虽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茶颜悦色、茶颜悦色起标识作用的是四字整体,而非茶颜,且两商标分别于2015年、2018年注册成功,早于2019年注册成功的茶颜 。

    此外,从消费者角度看,“茶颜悦色”品牌知名度高,是长沙、湖南省乃至全国颇具名气的“网红”奶茶,其商标深入人心。而“茶颜观色”于2017年开始推广,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明显较弱,消费者对其认知不够。故两者不易被消费者混淆。

    对于焦点二,商标      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该商标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和市场知名度均不高。洛旗公司受让时间是2018年8月,彼时,“茶颜悦色”的发展已具规模,且声名远播。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茶颜悦色近似的茶颜观色作为店招,并在门店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茶颜悦色”另一注册商标   相似的图标    ,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最终,法院认定,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而洛旗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的     、茶颜商标,且未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以此作为权利商标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