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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借来的钱能否转贷给他人#?法院:高利转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05-28 11:52:52 打印 字号: | |

2020年7月26日,原告赵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8万元。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8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赵某向余某实际转账支付借款共计213372元。赵某向余某主张支付的213372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余某未按借条约定向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赵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偿还银行贷款22.8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
  坪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向余某出借的借款213372元,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余某应当向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赵某主张余某代其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213372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肖波 通讯员:刘斌 贾延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张力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