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六旬男子苏某在散步时因琐事与他人在道路上产生争执,随后二人发生扭打,致使苏某右踝关节骨折等。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因内踝骨折、踝关节僵硬和取掉骨折内固定装置等病因,苏某多次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受伤后,苏某已获得了相应赔偿。但他明知因第三人侵权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仍在医疗费用报销单上填了“在路上摔倒导致脚踝受伤”这一虚假受伤事由,隐瞒了自己的受伤经过。之后,苏某向医疗保障局申请报销,骗取医保局支付报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人民币71290元。
后经过核查,医保局发现苏某的诈骗行为,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21年6月,苏某全额退还了所骗的报销费,并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温州中院、平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