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科技公司发出录用offer两天后反悔,应聘当事人小郑状告应聘公司并提出赔偿的案件。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郑半个月的工资,即2000元作为赔偿。
今年5月,小郑(本案当事人)看到厦门某科技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专门从福建泉州赶来厦门,分别参加了两轮面试。5月8日,第二轮面试后科技公司口头通知其面试通过,两天后,便收到对方微信发来的录用通知,要求他于5月17日办理入职手续。由于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小郑甚至拒绝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录用邀请。然而两天过后,小郑又收到公司消息称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小郑进一步了解后得知,原是因为公司招到了更适合的人。于是,小郑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试用期3个月的工资损失;因拒绝其他公司的录用而造成的损失;因面试产生的交通费,共计1.7万余元。
科技公司辩称:他们确实给小郑发了录用通知,之所以最终没有录用他,是因为公司董事长看完他的简历认为不合适,遂否决了。其次,对于小郑所称其被其他公司录用的说法,虽然他提供了聊天记录,但并不能证明其拒绝的是工作机会还是面试机会,其提出的损失计算也没有依据,交通费则本应由求职者承担。
小郑表示公司在面试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到还有董事长这一关。后经法官询问科技公司才承认是行政部门的失误。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双方已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小郑对此产生信赖利益,并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之后科技公司却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法官解释,小郑既要求科技公司的试用期工资,又要求赔偿因拒绝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资损失,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费依惯例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担。从第二次面试通过至小郑找到新单位入职,时间为半个月,科技公司原本给出的试用期工资约4000元/月,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郑半个月的工资,即2000元作为赔偿。(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