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件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却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恶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作出罚款决定,对被告金某开出4万元“诚信罚单”。
2013年间,叶某与金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金某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以75万元价格出售给叶某,叶某依约向金某支付了购房款。因金某迟迟不配合叶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叶某不得以于2016年间向台江法院起诉。该案庭审过程中,金某故意向法院隐瞒案涉房产已由其他法院判决确认实际产权人为上海某电梯公司,金某仅是房产代持人的案件关键事实,经调解与叶某达成协议,愿意协助叶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调解书生效后,叶某才发现案涉房产实际产权人并非金某,遂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金某向叶某返还全部购房款。
同时,台江法院认为,金某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案涉房产实际产权人为上海某电梯公司,其仅是房产代持人的事实,并通过转让代持房产的行为非法获得60万元款项,其行为属隐匿事实伪造证据,且具有明显恶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金某予以罚款4万元。
【法官提醒】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应秉持诚信原则,事实求是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本案中,金某为了自身非法利益,恶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严重侵害了叶某的合法权益,也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台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