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化名)在上海工作,是某艺人的粉丝。2019年,她在豆瓣拉踩小组上看到一篇爆料帖,爆出大量某豆瓣粉丝小组的“内幕”消息,包括组长和管理员都是业内人士、组织八组兔区控场、编撰某艺人与其他艺人的黑料等内容。
小宋将帖子截图发到微博上,并关联上述粉丝小组管理员的微博账号,对其提出六大质疑,包括“组长管理是否业内”“私密小组是否有编黑料”等。此时,也有不少粉丝和小宋一样,在微博发声,为偶像“站台”。
不久后,管理员小叶(化名)在微博发布两张《律师声明》图片,对爆料帖一事作出回应。《声明》表示,自己是该粉丝小组的创建者及管理员,爆料帖的内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存在显著误导性,引起了大量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误解和负面评价,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虽然发布者已经主动删除帖子,但网络平台上仍存在相关转发内容,这些用户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转发该侵权帖子,对侵权结果起到了扩大、帮助作用,实质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要求相关侵权者,包括但不限于小宋在内的18名微博用户删除相关内容,并发布置顶致歉声明。
该《声明》随后被不少用户转发,一些人还去小宋微博下发表“恶意侮辱性”言论,小宋觉得自己受到了网络暴力。由于不了解小叶的真实身份,无法直接起诉对方,小宋遂将新浪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告上法院。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律师声明》是否对小宋的名誉权构成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律师声明》发表在微博上,而微博是一个即时表达对人对事所感所想,分享自我的平台,其产生的影响具有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特征,故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该《律师声明》通篇未有任何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其内容都是关于爆料帖是否对小叶构成侵权以及其他用户转发该帖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而发表的律师个人意见和一种单方声明,其作出的侵权或共同侵权的结论未经法律的确认和定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一般公众也不会仅凭律师声明中的律师个人意见而降低对某人的社会评价。
综上,浦东法院认定小叶在微博上发布的《律师声明》不构成对小宋名誉权的侵犯,依法驳回小宋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浦东法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