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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告赢侵权网店#
  发布时间:2021-08-23 09:10: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艺人鞠婧祎与浙江某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鞠婧祎诉称,2020年以来,某西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鞠婧祎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该店铺销售印有鞠婧祎影像图片的写真海报、人形立牌、钥匙扣、发夹发带。某西公司恶意攀附了自己通过多年努力建立的社会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认为自己与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广告代言关系,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等权利,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某西公司辩称,确实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行为,但涉案产品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而且销量不高,总共销售才30单左右。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被告某西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开设的网点内销售的多款商品中均带有原告的影像图片,具有商业广告的营利目的,已经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侵害。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金华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鞠婧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某西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至此,一审判决生效。(金华中院)

 
来源:金华中院
责任编辑:张力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