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廖汝奋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区长、防城港市政府秘书长、东兴市委书记、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出让、矿山采矿权证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唐某虎、曹某文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2232万元。
2021年8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廖汝奋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廖汝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缴的赃款及孳息共计543.87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