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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负义恩将仇报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
  发布时间:2021-09-08 09:21:13 打印 字号: | |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对于养子女也要受到这样的法律约束吗?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养父母状告养子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1987年底,王先生、薛女士将当时刚满5个月的孩子王某利抱回家中收养,后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说,当时他们夫妻二人也不知道需要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对待这个儿子就像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

多年来,王先生、薛女士夫妇节衣缩食将王某利抚养长大,并为其操办了婚礼。但是王某利非但没有丝毫感恩之心,当其向二老索要钱物不能满足时,就大吵大闹,辱骂自己的养父母。更甚者,在今年的5月一天,王某利因琐事与养母发生争执后,竞对养母薛女士动手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王某利于1987年年底由王先生、薛女士夫妻二人收养并抚养成人,该收养关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已形成事实收养,故双方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利本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使二老能够安享晚年,但是王某利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与王先生、薛女士长期关系不和睦,且因琐事与二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薛女士的行为,证明双方关系无和好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薛女士以双方关系恶化为由主张与王某利解除收养关系有所属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庭陈述为证,为此,法庭依法判决,准予王先生、薛女士与王某利解除收养关系。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由于养父母年事高等原因,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利支付抚养费。“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善待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法官说。

 
来源:豫法阳光
责任编辑:张力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