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办公场所,还是小区住宅,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呈现出显著上升的态势。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私人安装摄像头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必须以不侵犯隐私权为底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案承办法官吴霞介绍说,隐私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可以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4种基本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该条明确规定了对私密空间的侵权行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进入”“偷窥”“拍摄”私人空间,只要具备这一情形的就构成侵权行为,拍摄、窥视的位置并不影响这一侵权责任的成立。本案中,谢某个人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虽是自我防范的手段,但该摄像头监控的范围也包含了他人的私有空间,其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个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安装者如果确实需要安装,在安装之前最好要告知邻居住户和物业部门,即使是安装在公共部位,也需要取得物业和邻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