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江西省鹰潭市一男子李某越伙同孙某凯等几人在贵港市城区开了一家“耐克、阿迪达斯”折扣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衣服、鞋等商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李某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越伙同孙某凯、艾某龙(已被依法判决)等人经合谋,以出资占股的形式合伙在贵港市城区开了一家“耐克、阿迪达斯”折扣店,李某越出资人民币20000元,占10%股份。该店雇请曾某做店长,负责在店内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衣服、鞋等商品,并收款、记账,向股东公开收支情况,被告人李某越负责保管进账单,并按照孙某凯的要求进货一次,货款人民币1870元。2019年3月19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查获正在销售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标价总计人民币488660元。但是,该店经短暂歇业后继续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直至同年4月15日。
经查,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越与孙某凯、艾某龙、曾某参与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0303元。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越到公安机关投案。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越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越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