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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促进社会环境和谐稳定
——昌图法院综合审判庭邀请县检察院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1-12-10 09:10:34 打印 字号: | |

为了消除“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昌图法院综合审判庭积极探索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2月8日上午,我院邀请昌图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员共同开展案件协调工作,成功化解了一件交通治安处罚案件,当事人当场撤回起诉,表示认同交警部门的处罚。

——原告不服交通处罚诉至我院

原告杜某某驾驶自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于清河区朝阳街交叉路口时,由南向北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于是原告车辆在双黄线东侧第一车道停止线前停车,但是在信号灯仍为红灯的情况下,原告又启动车辆,驶过斑马线后将其车辆停在路中央,待绿灯亮起时才驾车驶出路口。

被告清河区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辽宁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原告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扣6分的行政处罚。

原告对此处罚不服,向清河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清河区公安分局维持了清河区交通警察大队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检双方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开庭前,我院综合审判庭邀请昌图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查部检察员刘玉莲、于玲来到法庭,共同参与本案的争议化解工作。

播放现场视频录像、查看现场照片后,主审法官李倩首先向原告释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红灯亮起时,前行的车辆禁止通行,违反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警察部门要对其进行电子抓拍,依照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其车辆在红灯亮起时越过停止线停车,但没有驶过路口,停车的位置也没有对左右绿灯通行车辆造成影响,该行为不是闯红灯。检察官刘玉莲对其讲明:越线停车是指红灯亮起时车辆已越过停止线停车,而原告行为是在红灯亮起时车辆已经停在停止线内,在停车后信号灯仍然为红灯时,原告再次启动车辆,越过停止线,驶过斑马线停在道路中间,原告主观上是再次启动车辆过程,并不是越线停车。

经过双方合力协调,原告承认对法律规定的情形有误解,当场表示撤回起诉,愿意服从交警部门的处罚,并表示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后一定遵守交通规则。本次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昌图法院综合审判庭将继续积极争取各方协同配合,与当事人讲清道理、释明法律,对行政机关不当的行为及时指出、促其改正,不断减少行政案件上诉率和上访率,促使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综合审判庭本月已经成功化解行政争议3件,当事人均自愿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张力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