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
鞍山岫岩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
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借经营某通讯器材商店的便利,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售卖至“接码群”,每组信息获利2元至10元不等。随后“接码群”利用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抖音、京东、快手等平台进行注册。至案发前,刘某用这种方式非法获利4775.2元。
法院认定
岫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刘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775.2元。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费人民币4775元,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岫岩法院刑事审判庭
员额法官 罗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依法从重情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1年11月1日,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追诉标准,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数据时代为人们衣食住行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亦日渐凸显,渐趋侵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