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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舌尖上的安全,昌图法院和您一同守护!
作者:孙丹  发布时间:2022-03-16 10:45:49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肉类,作为餐桌上最常见的食材

它的安全、品质问题

当然是老百姓们最关心的话题

但是随着一桩又一桩消费内幕被曝光

令人胆战心惊的同时

也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食品是否安全鉴别能力不高怎么办?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不知如何维权怎么办?

昌图法院将结合本院案例

为大家讲一讲消费者维权那些事~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4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春、被告人王某和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大林镇、科左后旗金宝屯镇等地,低价购买了病、残牛五头、马一匹。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被告人姜某春将马、牛宰杀后交由被告人王某和以每斤35元价格在其自家超市向附近群众出售。

2021年8月7日左右,被告人姜某春左上肢前臂发现一个小红点,8月9日到付家镇卫生院诊治,8月9日至11日自觉感冒咳嗽,8月13日,因皮损发展严重并且左上肢前臂肿胀到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同日,被告人姜某春被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皮肤炭疽病。2021年8月25日,经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自被告人王某和经营的超市案板、盆、刀具以及被告人姜某春家中磨刀棒上检出炭疽病菌。2021年8月26日,经昌图县农业农村局出具情况说明,炭疽病为二类动物疫病,属于人畜共患病,是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姜某春收购、销售未经检疫的病死肉,致上述肉品流向餐桌,足以造成附近群众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姜某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某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姜某春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掌握“六要”、“六不要”原则:

“六要”即:

一要看证照。看食品经销商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要看包装。看包装有无破损或外漏;密闭性金属包装是否有受胀起鼓现象;包装装潢的文字、图案印刷是否工整清晰;是否有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问题;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识、检验检疫证明等。

三要看厂名。看包装和标签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是否齐备、详细。

四要看日期。看食品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有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伪造生产、保质期限等问题。

五要看文号。看食品是否注有卫生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食品标签认可编号等资质批准文号。

六要看标志。看食品是否有产品执行标准(“gb”开头是国家标准、“db”开头是地方标准、“q/”开头是企业标准)、成分配料、质量等级、净含量、进口食品的“ciq”等标注;“注”标志为已注册商标;“qs”标志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六不要”即:

一不要购买添加剂超标的食品。谨防“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等添加剂超标,如外表有潮润、发粘、发霉以及过白、过红、变绿、变黑等非正常颜色的食品,不要购买。

二不要购买杂质污染食品。注意食品中是否掺入表面类似物质或低档物质冒充正常食品,是否混入砂粒、发丝等杂物;散装销售的没有防蝇、防尘设施的食品、熟肉制品、凉拌食品,以及售货员未按卫生要求配戴手套、口罩等销售的食品,极易受细菌污染,应慎重购买。

三不要购买味道异常的食品。食品出现氨水味、酸臭味、霉味或其它异常味道,很可能已超过保质期或已经过“翻新”改装,不要购买。

四不要购买份量不足的食品。防止称重的食品缺斤少两、掺入水分或以包装物等其他成分充重;定型包装的食品应验证标注重量与实际重量是否一致。

五不要购买价格偏低的食品。购买食品要尽量选择合法正规、信誉较好的经销商和信誉较好的食品品牌;同品牌、同规格、同重量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慎重购买。

六不要忘记索要购物凭证。购买食品尤其是直接入口的熟食品,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好发票或收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举证。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记得拨打维权电话“12315”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力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