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芳 丁斌 廖诚伟)人在退休后因为疾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人身及财产权利该如何保护?又由谁来代理其行使相关的民事权利呢?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该院首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被申请人杨某锋和刘某育有一子杨某志、一女杨某敏,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杨某锋的儿子杨某志去世。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杨某锋的妻子刘某去世。杨某志育有一子杨某,于2000年8月出生,目前为某学院大三在读学生。2022年1月10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以(2022)精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杨某锋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轻度智力障碍,对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更好的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杨某敏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杨某锋的监护人。
本案作为申请确认监护人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主动到被申请人杨某锋居住的社区及生活小区走访调查,了解其日常起居情况。在综合考虑后,承办法官为被申请人指定其亲属为代理人,并召开听证会,听取了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其他亲属的意见。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锋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轻度智力障碍,不能完全理解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全面而有效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被申请人的孙子杨某为大三在读学生,经济上无固定收入,生活上也无法照顾被申请人。申请人杨某敏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主观上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客观上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条件等,其申请宣告杨某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作为其监护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杨某敏为被申请人杨某锋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