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事个体货物运输,2022年3月31日至4月12日期间,先后5次驾车前往上海市,途中利用两部手机交替关机的方式刻意隐瞒行程。4月17日,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李某某的行为造成100余人纳入集中隔离,其居住及活动轨迹涉及的5处重点场所划定为封控区、2处划定为管控区、2个镇办划定为防范区,其行为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故意隐瞒行程,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