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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害 均有过错按份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19 08:22: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限期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6.2万元。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李某为被告提供劳务,约定了上班时间、工资标准等。2022年3月7日,因客户到被告店里批发商品,离开时遗漏了两袋商品,被告遂安排原告将商品送至停在不远处的客户车上,离被告店铺约20米距离。原告拖着凉拖鞋(鞋尾后跟带未系上)拎着商品看到了客户车子就径直走过去,但在斜坡处摔倒受伤。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聘请原告提供劳务,应当充分考虑其胜任能力,做好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劳动能力及安全风险防范应有基本的认知,其看到湿水的斜坡不避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