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汪某违法所得164526.36元,发还被害单位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3月18日就职于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一职。2020年间,被告人汪某利用向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的便利,私自向供应商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将本该由公司法人代表收取的药品推广费占为己有。经统计,被告人汪某私自侵占公司药品推广费共计人民币264526.36元,均用于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0年底,被告人汪某未到公司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离职。
另查明,2022年11月27日,被告人汪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汪某家属交还100000元侵占款给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并约定剩余款项还款期限,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况且被告人汪某家属已积极退赃,还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