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当地居委会代为行使业委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近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业主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2017年,涉案小区因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主动退出,陷入无人管理状态。为保障小区群众正常生活,当地居委会征得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后该小区业主李某认为,居委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约,遂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经多次催讨无果,物业公司向开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
开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居委会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并经大多数业主同意,代为行使业委会的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李某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遂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
法官说法: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居委会可以代为行使业委会的职责,对小区事务进行管理,如选聘物业公司。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