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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乐园玩耍被踩伤,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08-09 08:36:18 打印 字号: | |

假期到来,室内儿童乐园成了不少幼儿家长的“遛娃”新选择。若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就该问作出了回答。

  2022年12月,小轩在奶奶的陪同下,到某儿童主题乐园游玩,遇到了独自玩耍的小凯。二人在乐园的蹦床上玩耍时,小凯不慎踩到小轩的脚,致小轩受伤。小轩就医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后小轩的父母以小轩的名义,将小凯、小凯父母以及儿童乐园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720.2元。

  庭审中,小凯父母表示,他们购买了儿童乐园的票,理应由乐园对经营项目承担监管职责。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则辩称,在游乐场所内有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才承担相应责任,他们已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查明,儿童乐园仅在入口有一收银员,乐园内无工作人员,对家长陪同进园也无要求。原告小轩虽由其奶奶陪同入园,但在其受伤时,奶奶暂时离开,与其玩耍的蹦床有一定距离,当时乐园内也无工作人员在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时,原告小轩尚不满三周岁,在存在一定危险系数的乐园游玩时,作为临时监护人的奶奶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小凯的家长作为小凯的法定监护人没有陪同看护,让其独自玩耍,同样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导致其在蹦床上玩耍时不慎踩伤原告,构成侵权,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儿童乐园经营者,其对小凯独自玩耍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也未在乐园内未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秩序或进行引导,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对原告小轩的损失,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40%;被告小凯承担60%,即11832.12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儿童乐园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险义务的经营者,对被告小凯所承担赔偿责任中的5916.06元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带孩子在儿童乐园游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根据孩子的年龄及心智选择合适的游乐设备,同时,要确保孩子始终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同样,经营儿童乐园的商家也要做好经营项目的日常维护工作,尽到必要的看护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入园须知、安全警示以及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等,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