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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赢!昌图法院实质性化解一起涉民事纠纷的行政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09 08:08: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综合审判庭庭长李倩通过一次行政诉讼解决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使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


2013年,原告王某亮28岁时父母离异。已是成年人的王某亮既不与父亲王某琢一起生活,也从不与父亲联系。在2022年2月23日王某琢去世前,一直是第三人王某贤(与王某琢系姐弟关系)在照顾王某琢,在王某琢无力交纳养老保险时,是王某贤替弟弟承担了大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在王某琢去世后,由于王某亮与王某琢、王某贤长期不联系,王某贤当时既没有办法找到王某亮处理丧葬事宜,也无法将弟弟的后事搁置。无奈之下,王某贤带着弟弟的死亡证明、丧葬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到被告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处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将王某琢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打入了王某琢的社保卡账户。



2023年,原告王某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其支付原告父亲王某琢的抚恤金、丧葬费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称,该单位在第三人证实亲属关系属实、王某琢死亡属实、材料准备齐全且与第三人约定“如因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发生纠纷,由王某贤处理、自行解决,与主办机构没有关系”后,已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支付完毕,不能重复支付费用,以此拒绝了原告王某亮的诉请。



承办法官李倩听了被告答辩后,与被告协调,获取了第三人王某贤的联系方式。第三人王某贤接到法院通知后主动到庭说明情况,表示当时因无法与原告联系,故在原告父亲死亡后为其办理了全部丧葬事宜,领取了相关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并出示了其为原告父亲交纳的保险费用、丧葬费收据,她本人表示此事如何处理愿意听从法院的判决。


实质性化解全过程

问题一:王某贤是否可以先于王某亮领取王某琢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该法中“遗属”的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未明确规定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从法律理解适用来说,顺位在先的继承人应优先被考虑在内。王某亮应先于王某琢领取这笔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问题二:应如何处理王某琢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如果本案进行判决,被告要对王某亮和王某贤遗属的分配比例进行确定,本案王某贤已领取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王某贤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长期照顾弟弟生活,并出钱为弟弟交养老保险,去世后又为弟弟处理后事,充分尽到扶养义务,做法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支持鼓励。而王某亮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王某亮和王某贤还需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抚恤金、丧葬费补助金比例,增添当事人诉累,故法庭认为该案应通过调解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比较适宜。



问题三:如何开展调解?

庭审中,李倩法官首先为原告和第三人组织了面对面调解。李倩表示,“王某琢还在时,王某贤为他支付了大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一直悉心照顾没有怨言,在王某琢去世后,又忙前忙后准备后事,后续的事也都是她办理的,替你承担了为你父亲的养老送终义务,于情于理,你都应当支付你姑姑付出的费用。”对法官的调解建议,王某贤当庭表示同意,但原告有所犹豫,未当庭表态。 



庭审后,李倩法官多次致电,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劝解原告王某亮,“你们是实实在在的亲戚,多年来,在你未与你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是你的姑姑长期照顾了你父亲,现在你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要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不能不考虑到这些年你姑姑的实际付出和辛苦,希望你们能够延续亲情,重拾亲情。”



在李倩法官的努力劝说下,原告最终同意了法院的调解意见,与王某贤达成了和解。王某贤将剩余的5万元(扣除了交纳的养老保险钱及丧葬费)给付给了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至此,该起行政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在这起案件中,昌图法院不单单是就案办案,仅处理行政争议,而是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深入分析当事人之前的矛盾起因,通过一次诉讼化解全部矛盾,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真正做到了从“做实”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推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