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护春耕 昌图法院在行动| 为什么在一个户口簿上儿子却不能耕种父亲的承包地?
  发布时间:2024-04-26 15:45:3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4月7日,亮中桥镇某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同村的刘某告到了亮中桥人民法庭,起诉状中写到“被告其父亲于2018年前整户消亡,按照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法规,整户消亡的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归集体所有,被告于2019年至今一直耕种其父亲的土地6.6亩的土地。” 期间,被告刘某拖欠三年土地承包费共计11880元。该案立案后由黄升平承办。

4月11日,在向刘某送达传票之前,法庭庭长褚天书带领干警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村委会,实地查看了解涉案承包地相关情况。通过翻阅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台账》,法庭认定了刘某及刘某父亲就不同地块分别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其中,“户”在理解上并不应理解为家庭成员在一个户口簿上,而是应理解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成员组成的“户”。事实上,刘某与其父亲各作为一“户”进行了承包,刘某父亲的死亡致使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户”不存在,即“整户消亡”,那么村委会即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并请求刘某交纳拖欠的承包费。

在了解案情过程中,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十分无奈,刘某无权占有是事实,但是如果他想耕种收回的承包地块,刘某就需要补齐、交纳足额承包费。

当法庭干警及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刘某家中后,刘某一听来的是法官,也想拉着法官来评评理。刘某激动地喊道,“我跟我爸在一个户口簿上,他没了,这地我怎么就不能种?”

褚天书庭长安慰刘某道,“你看,我们这不是都来了嘛,咱们啊,就来评评理,让我们黄法官来跟你讲讲为什么这地你不能种。”

听完黄升平法官的释法明理,刘某自知理亏,但刘某对村委会还存在偏见。

黄升平法官继续劝解道,“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村上反映,争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大家平复心情坐下来一起商量怎么办才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好方法,春耕在即,安心种好地才是当前最重要的事”。

几日后,该村委会负责人给黄升平打来电话,激动地说刘某已经把拖欠的承包费交齐了,其他有同样情形的部分村民也都主动交了承包费,村委会要撤诉。

亮中桥人民法庭为妥善处理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涉土地矛盾纠纷,积极主动作为,与农户进行面对面沟通、协调,从释法明理到耐心劝导,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在助力春耕顺利开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