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陈某自2013年左右开始向原告郑某购买钢材。2017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郑某铁款壹万元整。被告在欠条尾部签名确认。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又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总计102201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郑某购买钢材,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问题,因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中有3260元货款的送货单无被告签字,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被告予以否认,故对该笔款项,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为98941元。
法官提醒
货物买卖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签署书面合同,如若无法签署的,要留存好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或其他能够证明交易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可能面临主张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风险。